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分别因赌博、经商负债累累,遂共谋通过向老年人免费赠送小礼品、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骗取老年人缴纳押金后逃匿的手段,骗取老年人钱财。

 

2012317日至324日间,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租用泰兴市黄桥镇某酒楼1楼大厅,虚构其系成都某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开设夕阳红中老年健身娱乐中心宣传促进会及免费宣讲健康知识为名,采用免费赠送刮痧板、泡脚粉、保健内衣等所谓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吉某等60余名获赠老年人的信任,要求吉某等60余名获赠老年人根据自己选购所谓保健品的种类,每人缴纳人民币100元或600元不等的押金,骗得吉某等60余名老年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5490元,并携款逃匿。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瓜分。

 

案发后,被告人郑泰先于20124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的近亲属分别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0元、15000元,并已全部发还给了60余名被害人。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黄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被告人郑泰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诈骗众多老年人的财物,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宏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泰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宏生、郑泰先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