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卜某违反相关检查制度,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排除企业安全隐患,导致泰州市某染料化工厂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一人死亡及周边单位、群众财产受损。卜某近日被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但因情节轻微,又具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卜某自20126月担任高港区许庄街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以来,参与对泰州市某染料化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131月,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安排被告人卜某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22日,被告人卜某违反相关检查制度,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的要求对泰州市某染料化工厂进行检查,对该厂媒介一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2013222日晚,该车间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被害人朱某死亡及周边单位、群众财产受损。

 

201343日,被告人卜某在侦查机关调查询问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造成一人死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判处刑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