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变更抚育关系纠纷案,原、被告当庭履行到位,小女孩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归宿”。

 

200910月,原告刘某(男)与被告汤某(女)因感情不合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2周岁多的女儿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自理。然而随着小女孩渐渐长大,与原告的长相差距越来越远,顿生疑惑的原告自行与女孩作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如雷震耳,果不出所料,孩子与原告亲子关系不存在。多年养育,竟不是自己亲生,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育关系。庭审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亲子关系确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原告与孩子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面,确认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则免除了原告抚育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亲子关系,对孩子的人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启东法院在审理中通过积极的调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也让孩子顺利完成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