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它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应当说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是一个共同体,是维护全体业主权利的代言人,但如果业主委员会因某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将该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结果会如何呢?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了一起业委会状告业主催讨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下半年初,某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由该小区全体业主推举产生的以幢为单位推荐出的住宅楼代表和商铺楼的代表共计近20名代表参加该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09年初,该小区的业委会曾因物业管理移交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区里的某物业公司从该小区迁出,向业委会移交相关物品、资料,法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后为解决物业公司迁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陷入瘫痪等问题, 20104月,参加第一次业主大会代表中的15名业主代表签名出席第五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等事宜,最后代表讨论通过业委会自己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案,明确了物业收费标准。该业委会对该小区实施业委会自行管理模式进行了公告,并于20107月以催缴物业费律师声明公告的形式向业主催要物业费,声明请欠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到业委员会工作部门交付物业费。20115月该业委会以业委会自行管理方案等作为依据向大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业主李某给付2010年所拖欠的物业费并承付相应的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1、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该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模式属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权利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该小区第四次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参加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系全体业主推举产生参加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其代表行为基于特定事项,不具有当然的延续性,因此,由参加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该业委会自行管理物业方案的决定,未能收集、反映所代表业主的真实意见,对小区业主不具有约束力;2、该业委会违反业委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径行以物业服务人的身份向个别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不能适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业委会的主张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间因为业主代表大会有关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决议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该业委会的起诉。该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业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