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纠纷理应采取合法手段妥善予以解决,而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蒋大明、蒋小平(均为化名)父子俩却因为昔日的纠纷,无事生非,屡生事端。最终,父子俩不但没有达成其目的,还双双触犯刑律。被告人蒋大明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蒋小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左右,被告人蒋大明将煤炭堆放于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原王庄小学空地,后因煤炭搬运等问题与村干部产生纠纷。2012年泰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在该地块进行房屋建设,被告人蒋大明、蒋小平遂以煤炭损失为由无事生非,于201211月至20133月间,多次采用拉电、拦截等手段阻止正常施工,逼迫该公司支付其人民币2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大明、蒋小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大明、蒋小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大明、蒋小平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庭前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犯罪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