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作者:朱肇曾、鞠凯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320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打算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近日,靖江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最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5月,王某在常州收到一两条诈骗短信,大概意思就是中奖了,让他汇些钱到一个账户上,然后再去领奖。王某觉得这些诈骗的人肯定不会用自己的身份证办银行卡开账户,于是决定在常州整个城市里面转翻垃圾箱,捡拾别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信用卡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
从2012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持捡拾的贺某、杨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靖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靖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靖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江支行等地,骗领信用卡9张,并非法持有户名为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靖江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5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较大,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