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氮气发生爆炸 不识英文也须担责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261
一只曾用于装氟利昂的空钢瓶,被家用电器零售店的老板卖给家电修理工用于充装氮气,由于卖钢瓶的人、买钢瓶的人和气体站的老板娘都不识钢瓶上英文注明的“注意事项”,结果买主在向钢瓶内充装氮气时发生爆炸,并将自己炸伤。10月1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卢克的医疗费92718.17元,由被告唐长奇赔偿60%即55631.70元,被告周景白赔偿5%即4635.91元。
卢克的父亲在沭阳县沂河街个体经营家电维修门市,卢克随父亲在该门市学习家电维修。唐长奇在沭阳县城内批发市场个体经营家用电器零售等业务。周景白丈夫将家庭共有的车辆挂靠在沭阳县长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氮气,日常在家中存有罐装氮气。2012年5月26日,卢克到唐长奇门市要求买一个空钢瓶,唐长奇即将从其他客户手中收到的一个装氟利昂用的旧空钢瓶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克。该空钢瓶上的说明均为英文,其中部分翻译成中文为“注意:这是一个不可重复使用的气缸,不要重新充填任何物质,不要使用压缩空气”。由于唐长奇和卢克都不识英文,就没有把钢瓶上的英文当回事。2012年5月27日,卢克带上从唐长奇处购买的空钢瓶,到周景白家讨要氮气供维修冰箱使用。当时周景白丈夫未在家,卢克即自己动手将空钢瓶与周景白家的氮气罐用管子相连接,充装氮气。在充装过程中,卢克带来的钢瓶突然爆炸,致卢克受伤。卢克伤后经沭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损伤;2.左胫骨近端骨折;3.左尺桡骨远端骨折;4.左手2、3、4、5近节指骨骨折;5.左患肢末节离断伤;6.左第5掌骨骨折;7.左手2、3、4、5伸指肌腱断裂;8.左膝软组织缺损伴皮肤挫伤;9.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治疗至2012年7月3日,支出医疗费92718.12元。卢克出院后到法院诉讼,要求唐长奇、周景白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2718.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在自行充装氮气过程中因钢瓶爆炸而受损害,被告唐长奇将该空钢瓶销售给原告使用时,未告知该钢瓶不可重复装用,不可重新充填任何物质,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景白在原告自行充装氮气时,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也未加以阻止,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随其父亲学习冰箱等家电的维修技术,对维修所需要氮气存放应有足够的了解,其将购买用于装氟利昂的钢瓶用于充装氮气明显不当,其不具备氮气充装知识与技能,而进行氮气充装操作,对造成自己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