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作者:高建 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次数:1290
近日,建湖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后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原告王某自2003年开始在某超市担任保安工作,2010年11月王某再次与该企业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日,王某在该企业组织的体检中检查患有:糖尿病、脂肪肝。2012年1月,该超市停业整顿,并于当月以严重亏损为由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及家人均未签收过上述书面通知。2012年2月至3月,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糖尿病。王某得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遂申请仲裁。县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不服,诉至法院。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在王某的医疗期内与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行为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较原劳动法律法规而言,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雇劳动者的权利,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法亦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进行了规范与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因患病或负伤享有的医疗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结合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其依法有权自病休之日享有累计9个月的医疗期,可见企业在王某享有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赔偿金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