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份,李某为了能够一边照顾家庭一边上班,就到与自己同镇的谢某的工厂打工。因为李某以前操作过卧式的注塑机,于是谢某就安排她从事立式注塑机的操作。105号,李某去取注塑机压好的产品时,突然,注塑机自己往上运动起来,李某缩手不急,被机器压住。李某及时用左手按下身旁的紧急开关,右手才没有被碾碎。事故发生后,谢某立即把李某送到常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

 

在这次事故中李某的右手已经构成了伤残,而且还是日常生活中习惯适用的右手,这给原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便,并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若李某为右利手,则构成九级伤残。为此,李某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8万元。

 

“我看到她操作的时候是左手为主动手的,所以她应该是左撇子,构不成九级伤残”谢某坚决认为李某是左撇子。“平常生活中我一直都是以右手为主的,怎么会是左撇子,村上人都可以作证的”李某也不让步。为了进一步证明李某十是否是左撇子,承办法官传了两位证人到庭,分别是陈某和毛某,两人都是李某的邻居。陈某称,李某平时在家种田,拿农用工具,吃饭等等都是用的右手。毛某也称李某跟他一起做小工的时候,铲东西时用的是右手在前,拎灰桶左右手都可以拎,吃饭也是右手。面对证人的证词,谢某辩称道:“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李某右手就是其利手。通常情况下,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右手为主,但不排除在生产活动中以左手为利手,我认为她在操作时应该是左撇子,两只手都能用的人现实中很多” 。李某一直坚持自己不是左撇子,不论生活还是工作主要使用的都是右手。

 

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词进行分析,并对对双方都进行了沟通和谈话。一个月的调解期之后,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谢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5万元,双方不再有其他纠葛,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