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经济适用房来装修不料还被骗了
作者:刘建军 包康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244
叶老太年过80有余,一直以来为了不给儿女增添麻烦想自己再买套房屋居住,一日,叶某打听到戚某有套房屋出售,随与其联系称想买房子。戚某也很“诚实”,告诉叶某说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所以会相对便宜点,但你千万不要声张跟别人说,要是被查到就不好了,叶某去蓝天花园去看过几次房子,还算满意,但当时心里还在想这人会不会是骗自己的,这房子该不会是她租的吧,但又听别人说过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出租的,所以渐渐打消了这个念头。两人随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卖房是常州市经济发展中心,叶某叫家人在网上查了下的确有这个单位,心里更是放心了不少,为买此房屋叶某给了戚某26万元购房款。叶某在买到了房子后随即请来了房屋装修公司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还购置了电视机、电冰箱等等家电及家具,装修完后叶某没过多久就住了进来,日子也算过的有滋有味。
不料叶某没在新装修的屋子里住多久,一位自称是房屋产权人的孙某来到叶某住处说房子是自己的要求叶某搬出,叶某心里一阵咯噔,难道自己被骗了?叶某家人立即联系卖房人戚某,但一直联系不上,叶某这时才得知自己被骗了,随即报警,最后警方将戚某抓获,后来取保候审在外。叶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并且自己已经将房子装修好了,孙某也曾经两次来过诉争房屋但从未提出过异议,等自己全部装修完毕搬进来住了才提出房子是自己的明显是有过错的,而且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出租的,孙某将房子租给戚某也是让自己被骗的重要因素之一,孙某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一时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案情后,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的方面也较多,对于此类案件能够使双方和解才能达到为民的效果,随即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叶某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45日内搬离房屋,在搬离时可搬走该房屋内自己购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原告孙某补偿被告叶某修补偿款45000元、垫付的水电费250元,合计45250元。
法官提醒:市民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购买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在购买房屋等大宗物品时更要审慎,要到房管局进行核实后才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