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朋友担保 妻子要不要担责
作者:宋华俊 高小刚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270
邢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为朋友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后该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邢某夫妻二人是否要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针对邢某妻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高某的物资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邢某等4人为此提供反担保。之后,高某顺利拿到了银行借款。去年9月,高某因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银行方面宣布物资公司所有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此时,物资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担保公司代为向银行归还了280余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随后,担保公司将邢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邢某的妻子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担保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知晓或者同意邢某为物资公司的债务提供反担保,因此邢某提供案涉担保行为并非夫妻合意行为。其次,虽然邢某的保证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担保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邢某向提供的反担保行为属于邢某家庭的经营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邢某的家庭从上述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故不能认定邢某就的保证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邢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邢某妻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在诸多方面的利益密不可分,但是各自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可以单独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独自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系保证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及相对独立性等法律特征。本案中,在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配偶知晓并同意保证人提供保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保证人配偶知晓并同意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本案保证形成的担保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