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当年有偏好 年老子女拒赡养
作者:赵建峰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次数:355
生儿养女,本是指望年老之后能有所依靠,但是因为当年母亲偏爱其中一个子女,年老之后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子女们就拒绝赡养母亲。4月19日,如东县人民调解解决了该起赡养纠纷。
史某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人。当时与老公生育了三儿一女。因为小儿子比较乖巧,所以一直以来对小儿子比较好。小儿子结婚的时候,老太太又将自己多年的积蓄给了小儿子。为此,兄弟间闹出了不少不快。2006年,老公去世后,老太太也选择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到了2011年小儿子突然查出患了肝炎,治病用去了不少钱。加上老太太2008年中风后一直卧床不起,赡养的负担一下变得大了。史某对小儿子的情况看在眼里,急在心。在要求其他几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无果的情况下,史某将几个子女一起告上了法庭。
其余几个子女收到起诉状后都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在他们看来,当年老太太对小儿子最好了,现在小儿子就应该负担起赡养老太太的责任。同时,原来老太太还能做的时候就知道帮着小儿子家干活,现在老太太快八十又中风不能动了才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这是不可能的。
如东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几个子女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可能老太太偏爱小儿子是事实,但是老太太当年将他们抚养长大也是事实,既然这样赡养母亲就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年纪大了以后能不能干活和帮谁干活也是老太太自己的选择,这些与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并没有联系。最终,几个都已经为人父母的子女达成了共同赡养老太太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