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房价惹的祸
作者:邓蔷薇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次数:310
丈夫把自家的店面房转让给了租户,协议手续本是合理合法,岂料几个月后,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和受买人告上了法庭,声称丈夫出卖店面时,自己并不知情,要求法院确认丈夫与受买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究竟是妻子真的不知情呢,还是夫妻双方眼见房价上涨,见财起意呢?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与被告王某之间是一楼店面房及二楼住家房的相邻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于2006年开始将其夫妻共有与被告王某相邻的店面房出租给被告王某,该店面房产权登记在被告房某个人名下。2010年9月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将房屋以52万多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三个月内王某即全款付清。然而半年后,原告向王某发出通知一份,告知被告王某:其丈夫转让给他的店面房未征得其同意,转让协议应为无效。被告王某则向原告李某回函一份,称原告李某对店面房转让一事完全知情,对收到的通知不再理睬。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原告一纸诉状将丈夫和王某告上了法庭的情景。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李某、房某两夫妇与王某是同一层住宅房的相邻关系,邻居之间关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转让,在卖方发出要约后、买方作出承诺前通常会有一定的间隔时间来充分商谈。按照日常生活的一般经验,在邻居之间转让家庭重大财产的过程中,家庭的主要成员一般均会参与商谈。作为与与王某正常生活在一起的邻居,李某认为其对丈夫房某与王某之间商谈买卖店面房一事从不知情,显然与日常生活情理不相符。同时,在王某申请对李某是否清楚房某转让店面房一事进行测谎鉴定并愿意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形下,李某不同意接受测谎鉴定的实际情况可印证其关于房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真实性。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李某对房某转让店面房是知情并认可的,李某主张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案件中两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