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撞车造成他人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次数:233
2012年7月12日14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张某驾驶的货车又撞上公路东侧路外钱某家的房屋,致刘某受伤,钱某房屋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刘某、张某共同赔偿其厢房损失、评估费、车辆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7 660元。
庭审中经法院委托,慧宇诚评估公司评估原告房屋重置价值为11 920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1 000元。张某所驾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也即安邦财险已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焦某、刘某婕、曹某财产损失2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刘某、张某分别驾驶轿车、货车发生碰撞后,货车又将原告的厢房撞坏,刘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主要、次要责任,肇事轿车、货车已分别向被告人寿财险、案外人安邦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安邦财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已经赔偿完毕,故被告人寿财险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应当由刘某、张某按照事故责任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因刘某、张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无法具体区分,故两人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刘某已经死亡,被告曹某、焦某、刘某婕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刘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确认的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厢房损失属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其余项目的损失均属于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因此应当由被告人寿财险扬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为11 340元, 应当由被告曹某、焦某、刘某婕在继承刘某财产范围内赔偿7 938元,由张某赔偿3 402元,双方并互负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寿财险赔偿原告钱某2 000元,被告曹某、焦某、刘某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7 938元,被告张某赔偿3 402元; 被告曹某、焦某、刘某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对被告曹某、焦某、刘某婕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