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唱妇随再行窃 “苦命鸳鸯”又落网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256
日前,宿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夫妻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因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刑罚。
2012年9月20日夜,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钢锯、石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至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挑沟村李庄组,盗割正在使用的200对HAY0.5规格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8元;盗割正在使用的200对HAY0.4规格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42元。
2012年9月27日夜,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钢锯、石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至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杨元村杜庄组,盗割两根正在使用的200对HAY0.5规格通信电缆共计26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5740.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2013年6月9日二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二人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本庭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