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加油变抢油 “油耗子”终获刑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223
今年刚满20的刘某,年纪不大却“履历”丰富,先后两次因盗窃入狱服刑,今年4月份刑满释放后,再次因犯抢夺、抢劫罪锒铛入狱。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刘某在今年的4月份刑满释放,刚从监狱回来的他一直无所事事,整天开着父亲的车闲逛,由于家人对其加强了管教尤其是经济上进行了限制,刘某经常囊中羞涩。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驾驶车辆来到宿豫区某加油站加油,欲付款是方知自己身无分文,灵机一动,顿起歹念,乘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驾车逃离。尝到甜头的刘某在此后数次通过相同的办法抢夺汽油近2000元,其中于2013年6月13日的一天晚上,采取同样的方法欲再次抢夺汽油时,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奋力扒车窗阻止其逃离,气急败坏的刘某不但没有停车的打算反而加大油门加速逃离,在车辆拐弯时将该工作人员甩离车辆,造成该工作人员头部、胳膊等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施梅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刘某作案后忐忑不安,最终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仅供述了自己曾经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次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城分局根据侦查掌握的犯罪线索,将刘某押解归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夺、抢劫犯罪事实。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某在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发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的性质已由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