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利息为诱饵 集资诈骗领重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225
2002年左右,被告人汤元金以投资房地产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130万元,至2004年全部亏损,形成巨额债务。被告人汤元金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实际经济状况,仍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为名,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偿还先前所欠债务。2009年以来,被告人汤元金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向吴某、李某、张某等数几十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90.54709万元,除归还吴某、张某等人本金人民币8.34万元及给付利息人民币0.398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先前所欠债务。2011年2月,被告人汤元金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逃匿至山东。至案发时,被告人汤元金尚有人民币181.80909万元无法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汤元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人汤元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责令被告人汤元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0909万元,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元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汤元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元金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元金未能退出赃款弥补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