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月的一天下午,王老汉与老伴骑着电动车回家,在中吴大桥拐弯处张某骑电动车超车时差点与其碰撞,吓得王老汉及老伴出了一身冷汗,王老汉一气之下骂了张某几句,张某听到王老汉骂自己也停下车子与其理论。两人都在火气上,你一言我一语丝毫不退让,到后来两人发生了肢体摩擦相互推搡起来,到最后两人都拿起了电动车车锁吓唬对方,这时王老汉忽然大叫一声腿断了摔倒在地,原来是在张某的电动车摔倒后压在了王老汉腿上。王老汉妻子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并将王某送去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踝部肿胀,畸形,压痛明显,内外踝处可及骨擦感,右关节活动受限…..”。于36日行右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319日出院,共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15798.1元。原告出院后,医嘱建议三月内禁止下床负重,一月门诊复查。2013319日原告入院行右双踝钢板螺钉取出术,于2013326日出院,共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4899.02元。出院医嘱载明右踝伤口术后两周拆线,并建议休息14天。

 

2012520日,五星派出所召集双方就此纠纷进行调解,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钟楼区人民法院。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钟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各自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应当文明驾车并注意交通安全,若发生状况也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处理矛盾。然而原、被告在电瓶车险些发生碰撞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提醒自己注意行车安全,反倒停下车来相互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结合被告及原告妻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原告就诊的病历记载及出院记录判断,对原告脚踝系在双方争执拉扯过程中被电瓶车砸伤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但双方因琐事争吵系本起纠纷的诱因,电瓶车险些发生碰撞后,原告未能平息心情包容处理,反倒先行责骂被告,故在本起事件中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5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4010.5元。

 

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在执行过程中却让法官头疼不已,张某对赔偿王老汉一事心生怨恨,于是在银行特意换取了14010.5元的硬币提到法院,接近170余斤重的一元硬币,王老汉夫妻两人无奈的从下午三点数到五点也不过才数了几千元钱,最终夫妻两人没有数完叫了一辆出租车将执行款带走。对于张某的恶意执行行为,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法官点评: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多,电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等也越来越频繁,机动车要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同样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事故时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处理矛盾,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