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孙克、陈烨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269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主弃车逃逸,受害人要求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时遭遇拒赔,无奈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5月30日晚,李林驾驶轿车沿桃源镇华盛路行驶时与王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明花了数十万用于治疗事故带来的伤病。在出院后,他向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即肇事车主李林有逃逸行为,据此认为不应由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在遭遇拒赔后,王明无奈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王明提出既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就应当在限额内支付理赔款,但被告保险公司针锋相对,认为车主有逃逸的行为,属于免赔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理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明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王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法院的督促下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