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有驾驶资质的人 出事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业婷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238
2011年10月20日10时40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在县城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行至 “十”字交叉口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董某跌地受伤,双方车辆均不完全损坏。该事故经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董某受伤后入院进行治疗,并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董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董某出院后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驾驶员刘某、车辆所有人吴某及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治疗的费用和相关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对该起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另,该肇事车辆是刘某借用其朋友吴某的车辆,并且事故也发生在车辆的保险期限之内。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虽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将机动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刘某使用,被告吴某没有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吴某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刘某对原告董某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