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两姊妹将老宅赠与父亲养老,现因老宅拆迁,将获得上百万的补偿利益,两姊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诉至法院,遭到法院驳回。

 

位于昆山某地的一处老宅,登记在赵斌名下,是赵斌与其姐姐于1989年共同出资修建的。2010年,两姊妹、及三妹与父亲签订《协议》,约定:某房产是赵斌的,其中购买时也有其姐姐的出资,遂协商该房屋转让给父亲作为养老,父亲今后一切与两姊妹无关,父亲所有一切财产归三妹所有,养老送终由三妹负责。后三妹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房屋被拆迁,三妹获得一套拆迁补偿房。后两姊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获得补偿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无法定情形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两姊妹处分自己的房屋,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转让给父亲作为养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中除“父亲今后一切与两姊妹无关、养老送终均由三妹负责”因违反法定的赡养义务而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故赡养父母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父亲共生育三个女儿,三个女儿均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赡养应当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支持两个方面。两姊妹通过协议将房屋转给父亲抵作赡养费的行为,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质赡养的义务的意思表示,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情形,故不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