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抵押事实 买卖协议被判撤销
作者:泰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748
一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汽车出售,但向买方隐瞒了车辆抵押的事实,致车辆无法过户,买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协议,最近,泰兴法院判决支持了买家的诉讼请求。
泰兴市的汪某有海马轿车一辆,因手头紧张,便将此车卖给郭某,双方于2013年2月16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汪某将海马轿车卖给郭某,价款为125000元,汪某负责于3月15日前将该车过户到郭某名下。协议签订后,郭某交付了购车款125000元,汪某亦将海马轿车交付给郭某。后郭某多次催促汪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均未果,郭某起起了疑心,就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发现该车被汪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某银行抵押贷款79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郭某发现被汪某欺骗,遂诉至泰兴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汪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汪某在与原告郭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未如实告知车辆已设定抵押的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损害了原告郭某的利益,郭某要求判决撤销双方所签车辆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泰兴法院判决撤销了郭某与汪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法律链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