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异地漏罪被公诉 数罪并罚判10年
作者:朱肇曾、鞠凯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249
季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江苏丁山监狱服刑不到一年,被发现其涉嫌于14年前在靖江发生一起拦路抢劫案,遂被当地警方押回。近日,靖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之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踩点盯上典当行老板
受害人曾在原布市里经营电话亭,兼做典当业务。沈某(已判刑)事前踩过点,对受害人上下班线路、所用交通工具有一定了解。1999年11月13日,季某及沈某与刘某(已判刑)计议到靖江抢劫。次日下午,沈某将刘某和季某从阜宁县带至靖江再行踩点。随后,沈某等人在受害人回家的必经之路,先是商量作案后逃跑路线,而后边吃零食边等待。等的时候沈某还说:“过会那个老头来了,我们就上去把他车子踢倒,然后把他包抢过来。”
联手踢倒人与车抢包
当晚10时,受害人把6000元现金和310余克金首饰及手机、BP机等物分类放到一个包内,再将包放到自行车车篮后,从典当行骑自行车返家,经至原毛家厅粮管所与印刷厂扑克牌车间交界处时,沈某说:“老头子来了。”季某首先冲了过去,从受害人侧面飞起一脚,将受害人连人带车踢倒在地。季某去抢包,受害人死死拉住包不肯放,相持了2秒钟左右,季某用劲一拉将包抢了过来,受害人高喊“抓强盗!”三案犯随即按照事先议好的路线逃之夭夭。事后,经确认包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价值人民币28280余元的金首饰310余克及手机、BP机等物,所劫款物由被告人等分用。
数罪并罚被判刑十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有遗漏罪行,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随着法官威严宣判,至此,这起轰动靖江的抢劫案终于尘埃落定。而此案的受害人也已故去,此案宣判也算是告慰其在天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