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如果胸怀坦荡,做事光明磊落,就不会遇事心乱,这样也不会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周某,溧阳市人,前科累累,盗窃、诈骗、招摇撞骗等屡试不爽。20131010日,周某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构成招摇撞骗罪,被溧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因刑事犯罪而站上溧阳法院的被告席。

 

20136月的一个上午,周某因前两次招摇撞骗成功得手导致自信心膨胀,他像前两次一样骑着电动车来到巷子口,看到一老头鬼鬼祟祟从巷子里走出来,凭借自己的经验感觉此人行迹可疑,很有可能刚嫖娼出来,心想机会来了,尾随老头到人烟稀少的地方,看准时机上前拿出假证件晃了一下便询问老头从哪里来,做了什么。老头继续前行不搭理他,周某就一口咬定老头涉嫌嫖娼,要刑拘老头,此时老头心慌了,其的确刚嫖娼出来,但嘴上仍然一口否认,但脚步却加快了很多,于是周某骑车赶上周某,拿出对讲机说我是派出所的,你刚才嫖娼,我们警车马上要到了,我们要刑拘你并要将你在电视台曝光。

 

此时老头根本不会考虑此刻面前的是否是人民警察,想到的是如何脱身,老头便问能否交钱了事,周某便提出罚款8000,老头说自己只有三千,周某见好就收,陪着老头回家拿了银行卡取了三千,临走时还不忘对老头进行一番思想教育,告诫其以后不能再嫖娼了。回到家后,老头越想越不对劲,整理思绪后报案,发现自己已是周某的第三个被害人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的家属代其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