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劫匪”庭上跪地向母悔过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273
三名“90后”在市区游玩至深夜,回家途中竟临时起意结伙打劫的哥。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途中起意竟抢劫
王善伙同季某、刘某(均已判刑)在泰州市青年南路租乘张某驾驶的苏MXX桑塔纳牌出租车回老家。途中,被告人王善与季某、刘某借下车之机谋划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作了具体分工。随后,被告人王善及季某等人对张某谎称去接人。当车行至某镇马厂中沟桥北侧时,被告人王善及季某等人以言语相威胁,搜身等方法,劫得张某“西门子1118”型手机、702-S331型无线市话各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50余元,以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65余元。
一念之差量大祸
“我认罪,也很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庭审中王善一脸倦容、声音低沉。他称,当初因为打的路途比较远,要花去不少钱,也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一下自己的威风,当时就是一时之念,只怪自己的法律意识太单薄,有侥幸心理,导致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
庭上跪地向母悔过
“妈,我对不起你,你这么多年来吃了很多苦,一个人辛苦把我养大,我还这么的混蛋,哎,妈,我错了”,最后陈述时,王善突然跪倒在地,而坐在旁听席上王善的母亲也哭出了声。
积极退赃获谅解
被告人王善于2012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善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善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善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善预谋抢劫、结伙抢劫,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