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账受气 朋友拔刀相助 聚众斗殴 成主犯被判刑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245
要账不成反受气,朋友拔刀相助找人助拳,反因聚众斗殴被判刑一年。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朱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到侍某(另案处理)家要账受气,其朋友苏某(另案处理)为帮助朱某某架势要账和出气,便找左某某帮忙,左某某又纠集王某某、乔某某、张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后朱某某一方人员和侍某一方人员约好在宿城区某KTV门口互殴。被告人朱某某一方人员在宿城区市府东路某宾馆门前集中后,由王某某、张某向参加者分发了砍刀和木棍,并由王某某带队前往约定地点。到KTV门口和侍某一方见面后,王某某、乔某某等人便持砍刀、木棍向侍某一方人员冲去。侍某一方见被告人朱某某一方人多且持械便跑掉,双方斗殴未遂。公诉机关于2012年5月26日向该院院提起公诉。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其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自己只是控制不力才导致双方斗殴的发生,自己是被动参与,不应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第二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次聚众斗殴犯罪的引发者,虽然其一方斗殴人员系苏某某纠集,但苏某某系被告人朱某某授意而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因素,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