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母爱是最伟大、最圣洁、最无私的爱,是不求回报的。但是现实中却有母亲在生完孩子后,对孩子不闻不问。为此,孩子父亲孙某将孩子母亲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成年为止。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自201310月起至其女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350元。

 

经查,被告陈某与孙某于2011年农历1214日举行仪式同居,201287日生一女孙小小(化名),即本案原告。陈某在生育孙小小近两个月后即回娘家居住,虽没有固定工资,但其既不抚育原告亦没有给付抚养费,原告一直随其父孙某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某某村生活。2013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原告成年。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被告身为原告母亲,应该承担抚养费。但被告目前身体不好,也没有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平时的生活费及吃药费用还是依靠被告父母承担。对于孩子目前的抚养费愿意以自己的陪嫁来冲抵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陈某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母亲,在其女孙小小未成年时应与孙某共同承担对孙小小的抚养教育义务。陈某未尽抚育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陈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抚育费标准以江苏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为参考,考虑到陈某目前无固定工作,酌定其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50元,其余由原告孙某负担。被告要求以其陪嫁冲抵部分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约·谢得曾说过:“只生不养的母亲不是真正的母亲”。父母抚养子女既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其道德义务。而且,孩子三岁以前是形成人生基本能力的重要时期,其处事的基本方式、做人准则都是在这一时期形成,正所谓“一岁看大,三岁看老”,这段时间是塑造宝宝人格的最佳时期。所以,父母除了要履行其抚养义务之外,应该尽可能抽出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这也是每一对父母的幸福时光。而本案中,虽然被告陈某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不宽裕,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作为一个母亲“只生不养”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