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分析信用卡纠纷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1020
由于信用卡具有安全便捷、享受免息期、促销活动频繁、积分礼品丰厚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不断攀升。近年来,信用卡纠纷一直是银行信贷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
今年上半年钟楼法院院民二庭共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63件,同比上升12.5%,7月份又新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14件。此类案件虽涉及金额不大,但案件诉至法院时较大一部分持卡人下落不明,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造成案件审理期限普遍较长、执行普遍较难,需要引起重视。
一、信用卡纠纷频发的原因分析
1、银行片面追求发卡数量,对发卡行为管理不细、把关不严,甚至滥发。信用卡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家银行在信用卡市场形成初期“跑马圈地”,个别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的驱动,重营销而轻审查,大规模诱导社会公众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致使在发卡环节便埋下了安全隐患。部分银行对营销人员实施单纯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甚至给营销人员派发任务,导致营销人员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不进行详尽调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还款保障,申请人只需出示身份证,填写一张表格就可以办卡消费,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填写的住所地及通讯方式等都为暂时或者虚假。一些银行存在向低龄、低收入、高龄、高风险、高流动性行业的阶层发放信用卡现象,由于门槛过低,大量没有还款能力的群体也持有可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后无力还款的情况与日俱增。
2、持卡人不重视个人信用,未形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很多持卡人把信用卡当成了提前享受生活、透支快乐的法宝,对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自知,不懂得量入为出,消费理念不够理性,无法抵御通过使用信用卡立刻提高生活水平或拥有商品的诱惑,造成过度消费,甚至陷入恶性循环。部分持卡人不当运用信用卡免息透支功能,导致产生高额的透支利息和各种费用,造成债务危机。
3、部分银行催收不力,催收未果后又不及时诉讼,导致持卡人对欠款不还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透支后离开办卡地下落不明。目前,银行多依赖电话催收、短信催收、寄送欠款对账单、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持卡人追收透支款,而对当面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往往因成本问题而忽视或放弃。因为上门催收等方式的短缺,银行不能及时掌握持卡人的近况,在发卡几年后往往对持卡人的下落缺乏了解,起诉到法院后也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催收方式的单一也造成部分持卡人对欠款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识,想当然的认为银行不清楚自己的下落既可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就逃废债务,对于银行的催收往往百般推脱甚至置之不理。
二、解决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向信用卡纠纷频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强化发卡审查,规范催收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银行必须重视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强化发卡环节对申请人的调查、审查,必要时审查人员要再作实地调查,核实营销人员的调查信息是否准确。建议银行废除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标准的方式,使营销人员与审查人员相分离,切断审查人员与营销成果的利益联系,防止个别营销人员为一己私利滥发信用卡。特别对代为办理群体人员信用卡的,审查人员必须再作实地调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卡之人要进行惩处。引导银行规范透支催收手续,对透支逾期不还的持卡人,要以当面催收、公证催收为主,辅之其他催收方式。寄送欠款对账单、催收通知书应采用“特快专递”形式,注明信件内容,并妥善保管回执。持卡人经催收不还的,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必要时可以进行财产保全,防止等持卡人下落不明后再起诉造成的审限延长及执行困难。
2、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加强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后果的宣传,使持卡人知悉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特别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部分银行已经通过该解释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刑事责任,鉴于社会上很多持卡人并不清楚恶意透支可能导致刑责,应加大宣传力度,给予公众正确的行为导向,引导公众对自己的资信进行管理。采取案例等方式提醒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要自律,不要过多申请信用卡,对信用卡免息待遇期、欠款利息计算方法等重要信息要熟知,避免因使用不当而沦为“卡奴”,甚至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