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工作探析
作者:郑本香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1022
人类社会之初,出行主要靠人力(步行、撵、轿等)、畜力(马车等),虽速度较慢,但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威胁也相应较小。随着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出现并不断完善,人类的出行速度得到很大提升,生活、工作等也有了很大便利,但与此相应的,愈加快捷的交通工具对其他主体所内涵的潜在威胁也愈加膨胀。到今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有交通工具之间发生的损害纠纷、也有交通工具与行人之间发生的损害纠纷,而在人民法庭受理的诸多类型案件中,此类纠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类涉及民生的纠纷,虽标的额不是很大,但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易激发矛盾。今年,市中院与市公安局曾就如何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妥善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指出要着力强化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此类纠纷矛盾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制,最大限度地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妥善化解类案矛盾纠纷。可见,此类纠纷的妥善、和谐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来说是很重要的。
在接触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部分案件需要通过裁判的形式结案。通过梳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笔者发现,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此类纠纷存在着一些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或便利优势。
1.交强险的屏障、分压作用。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具体规定了交强险各个项目的赔偿限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分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方赔偿主体来说,意味着压力减轻很多,即使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在保险公司分担了大部分赔偿数额后,经过法院的耐心工作,大都表示会通过借钱来承担赔偿责任。在部分案件中,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经过期,导致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及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赔偿数额都要由机动车赔偿主体来承担,这时,其所要承担的赔偿压力较大,大都由于难以负担而致调解未果,只能予以裁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应高度重视交强险的分压功能。相关资质的保险机构要加强与道路交通相关管理部门的对接,共享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督促机动车主体及时投保、续保。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损失数额可能超过保险限额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较强证明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通过勘验现场、谈话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情况予以固定、对于事故责任予以分配。在案件审理中,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当事人一般都予认可,极少数的情况下会表示异议,此时,通过调取相关材料也可对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如何分配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所以,与事故有关的基本事实一般较为清晰、明确,争议较小。事故情况清晰对于当事人也会在心理上产生一定影响,使其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应重视国家公职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所具有的固定事故发生情况的作用,以减少由事故本身所引发的分歧及时间流逝所带来的查明事实的不便。在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及时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所受损失较为明确。在此类纠纷中,受伤主体一般都会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有证据佐证的一般都无异议,对于无证据佐证的,也会有参考标准,所以对于赔偿数额大都能形成一致意见。
4.到庭应诉提供了调解可能。此类纠纷中,被告的到庭率一般较高,即使本人未出庭应诉,一般也会委托律师,相较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此类纠纷的调解机会就有了更多保障。为了保障被告的出庭率,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当事人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证据时,可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涉诉,该地址将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宣扬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负责的理念,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
5.情理上也较倾向于承担责任。此类纠纷中,部分被告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但在审理时却能出庭应诉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这说明在大众的观念里,对于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还是有很大认同度的。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都有调解的意愿,法院也会多次做协调工作,但可能因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而致调解未果,这也是多次协调后的无奈之局。
6.经验较为丰富,能找出调解的切入点和空间。相对于其他纠纷而言,此类纠纷应该属于审判及调解规律较为明显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办理过此类纠纷后,就会对该类纠纷中所存在的调解空间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当事人的心理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再次处理此类案件时就会显得轻松一些,能大致知晓调解的尺度和空间有多少或者说从哪一点切入能更容易说动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