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优良传统,对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增强审判工作辐射效应、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刑事案件巡回审判因涉及羁押被告人押解、看管和值庭等,与一般民事案件巡回审判有着很大区别。如何做好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确保庭审安全保障工作万无一失,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而言是个新任务、新要求,也是新时期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安全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的特点

 

与一般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相比,刑事巡回审判中无论从开庭的地点、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参与旁听人员心态,还是受社会的关注度看,警务保障的难度和压力明显增大,并且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更多。主要表现在:

 

(一)押解工作的危险性增加

 

刑事巡回审判的地点多在离城区较远的农村,押解的路途较远、时间较长,沿途环境复杂生疏,一旦遇到途中交通堵塞、雨雪天气、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有群众围观、被告人不服从押解人员管理和被告人生病等情况,易发生劫持、伺机脱逃、行凶等警务事故,押解危险性更高。

 

(二)法庭安全的警卫压力加大

 

刑事案件巡回审判倍受群众和媒体关注,参加旁听的群众多,人员复杂,旁听席上不仅有受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亲属,还可能有社会闲杂人员,随时可能发生趁机作乱,哄闹、冲击法庭的突发事件。同时,刑事巡回审判场所条件简陋,缺乏正规法庭对旁听人员具有威严感和震慑力;没有羁押室,常用办公室、楼道临时代替羁押室,给羁押、看管人犯带来不便和风险;没有安检设施,任何一个旁听人员都可能携带物品甚至凶器进入现场;部分旁听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往往不能很好地遵守法庭规则,甚至会随意评论、打手机,影响庭审秩序。

 

(三)被告人产生抵触情绪

 

刑事巡回审判时,被告人需面对众多的旁听人员,由于担心在众人面前暴露罪行,被告人往往心存抵触。有的被告人为了在众人面前维护自己所谓的"面子",会竭力地回避和抵赖自己的罪行;有的则会产生怨恨情绪,认为法官是故意让自己"出丑",于是在庭审时表现出不配合和抵触情绪,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二、当前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重审判轻保障的情况仍然存在,重视了对巡回法庭审判力量的配备,忽视了法警保障力量配备;重视了对巡回审判程序及庭审效果的研究,忽视了对如何保障巡回审判安全的预判。同时,个别法警思想上麻痹松懈,缺乏细防、严防意识,总认为刑事巡回审判审理的案件案情不是很大,判得也不是很重,被告人没必要、也不会逃跑,被告人少、好控制,不会发生问题。

 

(二)警力配备存有薄弱环节

 

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虽然近几年一些法院陆续增加了一些法警编制,但基层警队一般也就10多名正式法警,少的还不足10人,平时押解、值庭、配合执行和安全保卫任务就十分繁重,再加上巡回审判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有的基层警队为了缓解警力不足,只能采用不占编制、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辅警"履行法警职责,这样做既不符合规定又带来许多安全隐患。

 

(三)物质保障尚显不足

 

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力、物力的支出。在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办案经费还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交通工具、警用装备的落后使巡回审判的效率及其警务保障的能力大打折扣。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缺乏对警务保障必要的物质投入,给基层警队应对和处置巡回审判中的突发情况带来困难。

 

(四)安全风险评估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法官和当事人人身安全、扰乱庭审秩序、甚至冲击庭审现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这些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与少数警队对当前巡回审判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疏于分析,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缺乏预测不无关系。往往等出了问题再去找原因教训,反映了超前意识不强、风险评估预判不足。

 

(五)沟通协调尚不畅通

 

刑事巡回审判需要方方面面的沟通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刑事审判部门跟法警互相协调沟通不够,常常仅以一张提押票要求法警出警保障,既不介绍案情,又不和法警共同研究保障方案,这样使得法警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巡回审判中处于被动、受牵制局面,不利于做好被告人押解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三、完善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从院领导到普通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刑事巡回审判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着力解决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准确把握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编制要求,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力量;要加大投入,配备巡回办案用车以及各类设施和防卫警械,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巡回审判安全保障的需要;要注意做好法警的思想工作,增强警惕性和责任感,克服麻痹大意和厌烦情绪,以良好的心态投身到刑事巡回审判警务保障中去。

 

(二)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对刑事巡回审判中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必须要未雨绸缪,做到有备无患。一是要严格勘查审判现场。开庭前,法警部门领导应对押解路线、车辆进出路线和被告人关押处所,以及外围的警戒哨位,一一进行查看。同时,要规划和掌握法官、旁听人员、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的所在位置,做到因地制宜,周密部暑。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如借助公安力量警戒的),应及时提出要求。二是要提前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态。首先,开庭前与监管所和案件承办法官作好沟通,提前了解案情发生的原因、被告人的思想情绪、性格特点和身体状况,做好被告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此外还要通过上门走访调查,及时了解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思想动态,用法理、情理引导他们正确面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支持法院依法审判,严防出现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哄闹法庭事件。三是要合理配备警力和装备。对警车、警具等装备要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同时,要合理配备警力,明确分工,对押解、值庭法警实行定岗、定位、定措施,责任到人,严防事故发生。四是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训练和演练。在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提高法警实战和应变能力,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

 

(三)加强内外沟通协调

 

刑事巡回审判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为确保庭审工作安全,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对内应加强刑事审判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的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对外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络,为确保庭审安全,在刑事巡回审判时,商请当地派出所协助做好外围安全警戒。此外,应该借助巡回审判这一平台,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开庭前,应宣布法庭纪律,并申明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的后果,引导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遵守诉讼秩序,对危害巡回法庭和法官安全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以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4年第07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法发〔201059]

 

[3]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4]上玮:《论巡回审判制度的建构》,载陕西法院网。

 

[5]李国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手册》,中国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