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救助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现象。对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不断创新涉及救助基金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机制,有效缓解了道理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问题。

 

明确追偿之诉应予受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进行管理,由其开展救助金的发放及垫付款追偿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受理管理人提起的追偿垫付费用之诉意见并不一致,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事宜的通知》,高港法院对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的追偿垫付费用之诉依法予以受理,这就明确了救助基金追偿之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其依法追偿奠定基础。

 

明确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并不审查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情况而直接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后再由救助基金追偿;有的法院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进来一并解决纠纷,并没有明确救助基金对于垫付款具有独立的请求权。高港法院在审理涉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主动审查救助基金垫付情况。高港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就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有效促进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偿。

 

完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同解决道路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