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扬州市兰苑小区某幢1楼的王先生发现,由于楼上不断向下渗水,自己新装修的前阳台、客厅大量进水,造成天花、墙面、地板损坏。但是,住在二楼的张先生却认为,自己的房子是毛坯房,从来都没有人住,也没有用过水,发生“漏水事故”时,自己全家都不在扬州,所以楼下的问题根本就不是自己所为。双方多次交涉,都没有达成一致,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住在二楼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诉讼中,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王先生家中南阳台和相连房间的乳胶漆部分起皮、脱落。其实,赔偿金额也就不足1000元。但是,双方都各执一词,定要争出一个“理”来,他们争论的焦点为:王先生家因进水受损,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装修和当时不在家是否能作为不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王先生住在张先生楼下,家中天花和墙面受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王先生损失是由于张先生对房屋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张先生称事发当时无人在家,或者水源并非来源于他家,都不足以抗辩对王先生承担相邻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邗江法院于近日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先生损失800元整。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层紧邻,形成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相邻权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各自的不动产行使权利,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和举证、质证,法院认定,被告房屋漏水,致原告方进水,造成原告房屋装潢墙面受损。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辩称事发时其无人在家,又未用水,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最后,在损失范围和数额上,由于原告举证不当,由法院根据实际受损情况酌定,也是正确的。另外,如果本案中的张先生能有证据,证明一楼住户的水损不是他家造成的,只要他能举证,法律有相应的条文支持他向真正造成楼下水损的肇事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