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初实行的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轿车C5驾照的申领,对于加装了辅助操作装置的车辆,C1照的驾驶员能否驾驶车辆,在保险理赔时产生了争议。

 

常州市张某购买了一辆自动挡轿车,并于201212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12月中旬,张某到某汽修厂将其车辆加装了手动驾驶辅助装置,该装置固定安装在驾驶员座位右侧底盘上,采用推动杆总成一端的制动连板与汽车制动脚踏板固定在一起实现制动。经常州市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辆检验合格,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张某颁发了行驶证,在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20135月,张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调解,张某向李某赔偿了相应损失1万余元。张某就该款向保险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遭拒后无奈向法院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张某系持C1照驾驶仅允许C5照驾驶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即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系公安部门要求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一致的车辆;其次,虽然涉案车辆仅加装了手动实现制动的辅助装置,并未加装与油门实现联动的手动辅助装置,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仅加装了手动实现制动的辅助装置的车辆属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即只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最后,公安部门出具的行驶证上载明的涉案车辆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载明原告持C1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属于无证驾驶。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