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更改儿子姓氏 生父拒付抚养费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303
邗江区公道镇谢某因其前夫孔某拒绝给付儿子抚养费,近日到邗江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而孔某则以谢某擅自更改儿子的姓氏为由拒绝给付。
谢某与孔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明确写明,谢某与孔某的儿子孔某某由其母亲谢某抚养,孔某每月给付抚养费用,并在每年的元月30日之前付清前一年的抚养费用。但判决生效之后,经谢某多次催要,孔某仍拒绝给付全年的抚养费用。于是,谢某一纸执行申请提交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孔某则声称,谢某再婚后,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儿子姓氏改为其继父的姓,儿子已不姓孔,当然不能再给付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本案中,谢某在离婚后,未征得孔某的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其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这种做法是不当的。但姓氏的更改并不能导致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孔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用。因此对于孔某坚持拒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对于子女姓氏变更问题,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了这样两个原则,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在本案中,谢某与孔某离婚后,在未取得孔某同意的情况下,谢某单方面将孔某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谢某的行为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同时也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因此,孔某某的姓氏被更改为其继父的姓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孔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其子本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