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伤责任难定 学校家长各担一半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271
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骨折,没能及时送医延误治疗致骨头坏死八级伤残。时隔两年后诉至法院,班上同学竟然写了两份截然相反的情况说明,姑苏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家长和学校各承担一半责任。
小马今年16岁,2010年开始在市区某中学上初中。才开始上学不到2个月,小马在一次体育课上,不小心摔伤了臀部,然而小马队隐隐作痛的屁股并没有重视,也没有告诉老师,只当是小事情。体育课结束后由同学扶着回教室继续上完了下午的课。放学后也是同学扶着到了校门口,由小马的母亲接回家。这时,小马和家人依旧没有太当回事,还以为是小孩调皮弄到的小伤,直到第二天早上,小马的伤痛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根本无法抬腿,家人一看情况不对,立即将小马送到了医院。
可惜为时已晚,小马摔伤时已经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骨头因为缺血导致坏死。经过手术和治疗,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为无法就责任认定以及赔偿和学校达成一致,小马和家属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受伤原因和责任认定依旧存在着严重分歧,并各自提交了多份证据。最引人瞩目的是双方各自提交的情况说明,原告方的材料是小马自己写的,说明自己因为体育课教学过程中进行后滚翻而受伤,然后由同班十多名同学签名作证。学校随即也提供了一份材料,说明当时课上并没有后滚翻的内容,小马受伤并不是体育教学导致的,材料下方由全班同学签字,其中居然也包括之前给小马些的情况说明签字作证的十多名同学。
这两份证明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据,到底孰真孰假?姑苏法院少年庭法官认为,两份材料出具离事发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其陈述人和证明人都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学生,他们的记忆力和辨识力无法令这两份材料成为定案依据,更何况有一部分学生同时给两份材料作证。因此对于两份证据法官决定均不采纳。
那么在无法确定受伤原因的情况下,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这成为了庭审中另一个激烈争论的焦点。学校认为,体育课上教师明令禁止学生做规定之外的动作,小马自己也陈述他受伤后也并没有告诉教师或班主任,因此不应对小马伤残后果承担责任,只愿意承担不超过20%的损失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马作为一名未成年在校学生,对自己在体育课上做后滚翻动作的安全隐患很难有一个完整的认知,同样在受伤后对伤情的严重程度也很难有准确的判断。体育老师在课上因为无法兼顾所有学生,没能立刻制止小马的危险动作,尚且情有可原。但小马受伤后到体育课结束,再由同学搀扶回教室继续上课直至放学,对此异常情况学校的教师和职工无一发现并采取措施,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职。同样,小马放学回家至第二天早上,家属明知其受伤而没及时送至医院,同样属于监护失当,亦因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5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马医护及赔偿费用共计15万余元,学校承担7万6千余元,其余费用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为材料欠缺,小马受伤的原因已经无法认定。然而,即使小马受伤确不是教学导致,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有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因此学校理当承担管理缺失之责。同样,家长也有同等责任。虽然法院能判决由谁赔偿,但孩子受到的伤害已经难以逆转,甚至会影响终生。保护孩子的功夫还是要下在平时,防患于未然,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