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调岗 员工不服请求赔偿获支持
作者:叶城斌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406
近日,邗江法院对一起因员工不服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吉某从2009年1月起应聘到世通公司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办公室办事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经吉某同意,公司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吉某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人事档案管理、社保申报、材料入库单及检验单填写等。2012年8月,公司因订单减少决定实行内设机构整合,吉某的工作内容不再单设岗位,公司决定将原属于生产部门加盖批号专用章及叠纸盒交由吉某负责,并通知其即时到岗。吉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一直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世通公司遂召开员工大会,认为吉某违反员工管理规范不到岗,以旷工论处,提前解除与吉某的劳动合同并于次日书面通知吉某。此后吉某未再到单位上班。吉某认为单位擅自将其从管理岗位调整至生产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证明岗位调整有充分的合理性。世通公司将吉某的岗位从总经理办公室调整至生产部门、从行政岗位调整至生产岗位,事关吉某的切身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调整,世通公司应认真谨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应当征得吉某同意,而在本次岗位调整过程中,吉某始终未同意,世通公司以吉某不服从新岗位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另外,调整前吉某的工作内容为人事档案管理、材料入库单及检验单填写等,主要从事企业的行政管理,调整后工作主要内容为在车间操作台对每件产品加盖生产批次章,工作内容、性质均有明显区别,超过了合理的范围。法院据此判决世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1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世通公司主动给付了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