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被雇佣的公司,如今起诉法院要求雇佣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原告王某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32月,原告王某被雇佣到被告某公司从事吊车辅助工作。20075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自200761日起至2008531日止。后原、被告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811月,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109月,原、被告在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工伤待遇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6500元。20119月,原告在没有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被告公司。20137月,原告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为原告补办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多元,支付工伤待遇1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是本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理涉。原告王某自行离开被告公司,现原告王某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工伤补助等费用。于是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伤待遇人民币1万多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