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随便写写”怎变成了不正当竞争?
作者:李雅静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258
被告席上,被告无奈的说“网络编辑随便写写的,只是提到我是集团公司总裁,就这么一句话,怎么就变成不正当竞争了呢?”天亿达公司诉深圳丰力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正在开庭中,这起因网络编辑“随便写写”引起的案件,最终由法院判令被告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
2002年,原告公司总裁王俊与被告公司总裁朱明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从事安防系统的公司---天亿达公司,两人的的努力经营下,天亿达公司逐渐成为安防行业内的佼佼者。后朱明强离开了天亿达公司,另行成立了深圳丰力有限公司,同样从事安防系统业务。这两家“本是同根生”的公司从此在各方面展开了竞争。为了扩大知名度,强化宣传效果,丰力公司找某网络公司专门设计了自己的公司网页,但是没有想到“麻烦”就是从这网页开始的。天亿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丰力公司的网站首页上赫然存在“天亿达集团”字样,在“总裁传奇”栏中也写到:“朱明强现系天亿达集团总裁。。。。短短十余年间,已将一家只有几人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今日拥有数家子公司、占地面积达五万多平米的自主科技园的集团化企业”。在“成功案例”栏的“案例概况”中写到:“XX海事局水上搜救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东海粮油——安全监控系统。。。。。。。”这明显是列举天亿达公司的成功案例,明显攀附自己公司的知名度,来开拓业务市场。天亿达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丰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丰力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辩解道,公司的网站是请网络公司设计的,具体内容不是自己所写,自己其实不知情,这个网页也只是测试网页,现在已经删除了,不会造成极大影响。另外,叫天亿达的公司很多,无法确定网页中出现的天亿达就是原告天亿达公司。两方争执不下,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首先,原被告实际经营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其次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其拥有的企业资质、成立时间、分支机构等情况作了不实记载,还在“成功案例”中提及了部分原告实际实施而被告并未实施过的案例。最后,被告的此种宣传,按照相关公众的判断易引人误解为原被告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造成攀附原告商誉的实际结果。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实践中,许多企业为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而建立网页,登载企业介绍、产品介绍等信息,但是企业应当本着诚信精神制作网页,对网页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避免“随意”援引同类产品的介绍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