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4日,乔某无证驾驶无牌轿车从前方一车辆右侧超车时,将站在道路西侧路旁的钱某撞倒,钱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不承担责任。肇事轿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钱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平安财险称,乔某无证驾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且侵权人乔某与受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保险公司不应再予以赔偿。

 

无证驾驶能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该条款仅仅是对抢救受害人所需费用的专门规定,不能据此理解为保险公司可以对抢救费用及财产损失以外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其他因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免除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规定保险公司针对受害人的唯一免责情形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并未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亦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虽涉及乔某无证驾驶,但受害人并无故意,故平安财险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认为乔某无证驾驶,其应当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平安财险称侵权人乔某与受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但并未提供赔偿协议以及赔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充分证据。

 

由于钱某近亲属只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代位赔偿11万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损失,未举张权利,故法院最终判决平安财险赔偿钱某近亲属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