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既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职业。新生代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群体,是伴随着城镇化、现代化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城乡二元社会体制没有彻底打破之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结构模式下,他们与传统农民工有着类似的社会境遇,面临一些共同的基本社会问题。如何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提高社会地位,让他们平等地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政治权利,对于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和现代化非常关键。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述

 

新生代农民工”概念最早发源于社会学。有学者从代际的角度对农民工群体进行纵向的研究,提出了”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概念,并且将其界定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年龄在25岁以下,于上世纪90年代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阅历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另一层含义就是他们不是第二代农村流动人口,因为他们毕竟不是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中出生和长大起来的,而是介于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学术研究中,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多数是采用了社会学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义,但是概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1]。有的学者从出生年月出发,认为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年龄在16-26周岁,来自外省籍且户籍在农村的人员;有的学者从父母身份出发,认为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民工(另一方在农村务农)的少年儿童,但排除那些在原籍留守的农民工子女和短期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有的学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 “的提法优点是突出了”新”字,表明他们是与以前的农民工不同的一个群体[2]。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明显的特征:规模大,年龄集中在18-22岁之间;性别不均衡,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在婚姻状态方面,绝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未婚状态;文化水平,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但女性农民工的教育程度偏低;流动性大,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时间较短,跨省流动的比例较高,流入省份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普遍带有反映时代烙印的身份特性:生活在城市但仍属于农业人口;居住在城市,但居住的环境较差,多数居住在廉租房中;在城市中接受教育,但由于特殊身份和经济因素的原因,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与家乡的同龄人失去了联系,也很难与当地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城镇就业,却从事脏、累、低收入的工作。

 

二、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权益困境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的一部分,与传统农民工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不足等基本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同时,由于具有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新特征和新诉求,新生代面临的问题又有其特殊性。

 

1、大多数农民工地位低微, 没有平等的就业权。新生代农民工与现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有些是口头约定,有些签了书面合同,但几乎不知道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没有给予新生代农民工真正的劳动就业权保障,不签订合同就可对辞退农民工、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有了说辞,同时也可为规避因工作原因所带来的权益纠纷埋下了伏笔。

 

2、同工不同酬的差异、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同工同酬乃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是一国公民作为劳动者享有同等对待的具体体现。同种的工作量、工种、工作时间,而不给予同样的报酬实属侵犯民工作为一国公民所应有的平等权,受用工性质的影响,同工不同酬在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尤其发生在农民工身上,使农民工的权益极大的受到了损害。

 

3、农民工的社会劳动保险权益常常被忽视。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亦就堂而皇之的不为其办理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在农民工失业或者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前提下,其权益极大的受到了损害。

 

三、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建议

 

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出现的新特征、新诉求和新问题,这对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工家庭幸福及其个人发展,都产生了切实的影响。这就使有针对性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家发展中事关大局的紧迫问题。

 

1、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律观念

 

新生代农民工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是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普遍不会采取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提升他们的司法意识与司法观念,让他们懂得在权益受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劳动、司法等政府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譬如在农民工集中的工厂、工地等场所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采取 “以案说法”等形式宣讲《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条例》等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培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工。

 

另一方面,也要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用人单位企业主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总之,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根本改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劳动,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风尚。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职能部门执法

 

《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而劳动者理应包括农民工。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执行和管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在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在监察内容上,应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监督;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增加违法成本。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接近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自己缴纳。过高的保险费率往往使一些企业选择瞒报参保人数或减少参保项目来降低成本,而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因此他们更注重于眼前,而不愿花钱办理一份收益不很确定的保险。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落工伤和医疗生育保险制度,由用工单位出资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及生育保险。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保险;二是对于失业和养老保险,可区别情况先实行一些过渡性、阶段性措施,对于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根据其特点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适当降低参保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供农民工选择;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自雇性劳动的农民则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给因遭遇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的农民工临时性应急援助;四是逐步建立可在不同地区转移的社保账户,农民工更换岗位仍可使用。

 

新生代农民工在为城镇化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其融入城市的渴望和诉求也越发强烈。他们希望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经济和生活地位,希望接受更为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希望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融入城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里人”。为此,政府因给予平等待遇,让他们分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引导他们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1] (参见丁志宏:《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分析》,载《兰州学刊》2009年第7期)

[2] (参见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