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反映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彭辉 叶倩黎 发布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634
仪征法院对自2008—2011年以来该院实施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已对170件案件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共计金额283160元;司法救助基金发放96人次,共计金额1071701.61元。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司法救助对象的局限。给予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原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基本上没有给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公平。
2、司法救助在各项审判业务中开展得不平衡。诉讼费缓减免在民事审判中开展的多,在行政审判中开展的少,在执行阶段则基本没有开展。司法救助基金发放集中体现在执行阶段和信访案件之中,案件审理阶段未发现发放。
3、司法救助的启动和实施不规范。对申请司法救助的证据材料和审查程序规定不具体,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为人情救助。
4、少数当事人有欺诈行为。存在少数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司法救助情况。
二、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不仅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给予缓减免诉讼费,对特殊案件当事人(如急需路费回乡过春节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民工),也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发放一定的司法救助基金,在执行阶段对困难当事人仍应当继续予以司法救助,减免实际执行费用等。同时规定,不仅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应当予以司法救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也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2、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审批制度。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及所在基层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查和评价其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予以救助,严格做到不符合救助规定的不救助,符合救助规定的必须救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3、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的职责与分工。对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判决生效后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
4、规范司法救助的相关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复议。严格执行司法救助标准,降低直至取消对金融机构、厂矿企业给予的司法救助,维护司法救助的正当性。对不当的司法救助决定应当赋予撤销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解决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必须将司法救助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及时拔付法院相应的司法救助费用,为司法救助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6、加强宣传和监督。要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使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监督,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上级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凡搞“人情救助”的,比照违法办案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