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人经营苗猪生意,经营惨淡,为盘活生意,他们散布虚假广告称,如果客户来购买苗猪将提供优厚条件,如为客户报销全部住宿费和路费,购买价格其他商家的价格优惠很多等。为扩大宣传面,他们不仅聘请人外出散发传单、名片,并且制作宣传网站。结果,确实吸引了不少客户前来购买苗猪。但如果外地客户来买苗猪,蒋某等人则利用“人多势众”强迫外地客户与其强行交易。如果外地客户不买苗猪,蒋某等则不退还他们预先交付的定金,并要求他们赔偿招待费用,甚至恐吓、围困强迫客户高价购买苗猪,逼迫客户苗猪款,强迫交易。许多外地客户只身在外,敢怒不敢言,被迫与蒋某等人交易。后有外地客户举报蒋某等强行交易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起诉蒋某等人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等人采取恐吓、围困等手段,逼迫客户高价购买苗猪、强行向客户索要猪款及赔偿开支费用等,共实施强迫交易14起。法院认为,蒋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买商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蒋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之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市场经济遵循的是自由自愿原则,强买强卖行为违法。为获取不正当收入,以暴力的方式强制买卖不仅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也触犯了法律。市场主体应当以产品质量、诚信、优质服务赢得客户的认可和获得长远发展,以其他不当手段,暂时获利的商家终将被市场淘汰,而违法行为也将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