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小梅是赌友,小梅因借高利贷被逼债,情急之下打电话给小李请求其做担保并承诺半月后还钱,由于一时心软,小李写下具有还款期限的欠条给债主小王。半月后,小梅不知所踪,小李遭受着小王的催债,无奈之下,以找到个朋友可以帮忙还钱给小王为借口,打电话哄骗小梅回溧阳,双方约定一天在溧阳某饭店谈欠款事宜。

 

当天晚上,室外寒气逼人,下着雨,小李带着自己的弟弟,喊上了小王前往约定地点谈判,要求小梅写借条给小王,以此赎回自己写的借条,小梅对小王心生恐惧,坚决不同意,僵持许久后,小李将小梅强行带上面包车,开至其弟弟的山庄,并约上妻子小芳,小芳了解详情后,一怒之下就用手电筒砸小梅的头,踢打小梅,甚至强行将小梅外套脱了让其淋雨。

 

由于地处偏僻,小梅担心写完借条还会挨打,同意去人多的地方写借条,车子开至某超市,小梅写完借条,看到车外的小王,感觉情势不对,遂吃掉了借条。几经折腾,最终回到山庄,小李夫妻轮流看守小梅一夜。次日早晨,小梅被逼无奈写完借条,获得自由后遂报警。小李夫妻直到被逮捕,才明白自己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22720时许至次日10时许期间,小李、小芳为索要债务,以强制手段限制小梅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约14小时。非法限制小梅的人身自由期间,小李、小芳对小梅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小梅的伤势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小李、小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小李、小芳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3411日,两人均被溧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