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心高压电线对其生活、生产造成影响,泰兴某村民多次组织电力施工,致使该惠民工程一拖再拖。泰兴法院法官上门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

 

为了加速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江苏省发改委批准兴建江苏电网220千伏输变电的惠民工程。但在该项目110KV徐子线开断环入新街变线路对29-30号塔架线施工过程中,却遭到了某村村民张某的百般阻挠,导致电力施工工作一拖再拖。最终,电力公司以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

 

被告张某接到起诉书后,情绪异常激动,他在法庭上辩称:电力公司在其厂房上空走线,高压电线会对其家人和企业造成了危害,电力公司要么对施工线路改道,要么将其厂房拆迁,否则不等电线辐射,自己就先自残。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决定进行调节,重点对被告张某进行劝导。法官首先对张某进行了释法,详细讲解了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从科学的角度进行了解释,高压电线的施工不会对人体和企业造成伤害。最后,法官又替张某算了一笔账,如果将厂房拆迁,看似可以得到一部分赔偿,但是工厂将停工歇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客户的订单无法满足,造成的无形的损失远大于这笔赔偿。

 

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沟通交流,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电力公司施工单位表达了歉意。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张某主动承诺会服务大局、积极配合电力公司的施工工作。

 

法官释法: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中35--110千伏高压线离地间距为10本案中原告方已达到了安全距离的要求,且原告经有权部门审批施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不应阻止原告方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