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四规范”提高诉前财产保全质量
作者:王绪 冯娥 发布时间:2013-10-11 浏览次数:492
泗阳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实行规范管理,以严格的制度保证财产保全效果,促进审判的有效执行。
规范受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承办人首先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其次严格审查担保,根据保全的标的、方式不同,要求提供不同种类、数额的担保,同时做好立案谈话笔录,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紧急程度,及时予以分类办理。
规范告知。承办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发送财产保全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上注明被保全的财产状况、救济措施、如何续保和风险等注意事项,由以前口头告知、电话告知变更为书面告知,双方权利与义务更明确,程序上更加规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规范登记。为避免财产保全登记方面的不足导致起诉期限及保全期限过期现象,要求承办人对所有案件逐一详细登记,内容包括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标的、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等,特别注意30日的起诉期限,临近到期前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每周在内网信息系统上更新电子登记簿,信息共享,确保保全、审理以及执行信息畅通。
规范听证。若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为避免承办人先入为主观念,使更多人参与处理,确保公正,对保全异议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围绕财产保全异议的范围进行复议,由异议人进行举证,若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