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9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专门盗窃路边大型挖路机械油箱柴油团伙的四名被告人有刑期刑一年九个月等不等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黄某、张某、李某均系九零后,来如务工人员。自20121112月间,被告人朱某、黄某、张某三人结伙在如皋市石庄镇、长江镇等地,采用钥匙投锁等手段,专门对停在路边的工地的大型挖掘机下手,从油条中吸取柴油,合计盗窃作案20起,共盗窃柴油1383升,电瓶2只,赃物价值为11449.44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黄某参与作案19起,赃物价值11231.04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4起,赃物价值2677.04元,被告人李某明知朱其、黄某向其出售的柴油、电瓶系盗窃赃物的情况下而仍予以收购,赃物价值8479.2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成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退赔赃物折价款5000元,被告张某退赔赃物折价款1000元,均发还被害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李某明智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黄某、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