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商店门口洗衣服的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常年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会为她带来一场灾难。近日,建湖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79日上午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沿S231省道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行至建湖县冈西镇一村庄境内,远远的看到了脖子上戴着金项链的徐某在自家商店门前洗衣服,张某便打起了金项链的主意。

 

几分钟后,张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来到店内买了一瓶矿泉水,卖完水的徐某继续低头洗衣服,张某一边假装和徐某聊天,一边喝着水等待时机抢徐某的项链。张某见四周无人,乘被害人徐某不注意,从后面将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硬拽下来。

 

抢到项链的张某迅速跑向摩托车,准备驾车离去,徐某见自己的金项链被抢,就跑过去抓住张某的摩托车龙头,不让其逃走,在纠缠过程中,张某为了逃跑使用拳头捣徐某,徐某便大声呼救,周围群众听到徐某的呼救,都纷纷赶过来,张某见有群众从远处跑过来,便将抢来的金项链丢掉,用力挣脱徐某的纠缠,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665.58元,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的未遂、累犯、如实供述的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