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郭某,上到高中一年级就辍学了,无所事事的他,整天泡在网吧里上网打游戏,过着没日没夜、昏天黑地的网络生活。通过网络游戏,郭某认识了陈某、章某,三人成了好友。一天,三人身上都没有什么钱了。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于是郭某便和陈某、章某商议去偷东西卖钱上网。陈某、章某也是网瘾未尽,但想到快活的日子就要到头了,当即就同意了。后三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达人民币112987.25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郭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章某另案处理。

 

经查,20131月至3月间,郭某伙同陈某、章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口岸街道、泰兴市宣堡供电所等地,多次采用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电缆线、金戒指、金项链、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2987.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诉讼中,其近亲属代其退出了部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综观被告人郭某的成长轨迹,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在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支配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窃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己追求物质享受的私欲。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方便快捷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人们获取知识,但是部分人痴迷网络,沉迷游戏和聊天,久而久之上网成瘾,不仅会影响身心健康,而且负面影响很多,专家将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郭某因沉湎于网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例证。  

 

违法犯罪与否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是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的。沾染了不良习惯,如果让它们再自身滋长、蔓延,或者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应当从郭某的案例中认真吸收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