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心债权难以实现,与债务人合谋制造伪证提高债权比例,通过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109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证据案,被告人杨某犯帮助制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这是该院作出的首例虚假诉讼刑事判决。

 

杨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系债权债务关系。两年前,张某因急需用钱向杨借款18万。其后,张某又因资金紧张,欲向杨某再借款30万元。在遭到杨某拒绝后,张某表示其女友陈某可以在城区的一处房产作担保。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杨某仍未答应借款。为达到借款目的,情急之下的张某提出了通过虚增债权债务进行诉讼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方式来保证杨某资金的安全。杨某见有利可图,遂答应以此方式提供借款。

 

20113月,经两人合谋,杨某提供银行取款凭证6张,合计190万元,作为出借资金的证据。随后张某依照取款凭证的时间、金额,依次出具3张借条交予杨某,且均由陈某提供担保。2011420日,杨某按照事先安排好的计划,在未出借钱款的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条和取款凭证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与张某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立了双方的19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201336日,杨某凭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其行为败露,公安机关遂即立案侦查并于815日将杨某抓获,经审讯,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们依法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诉讼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一些当事人利用制度规定的漏洞,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利益驱动;二是相关诉讼程序不完善及证据制度的缺陷;三是制裁性规范的缺乏。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中,杨某虚构与实际数额严重不符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后又凭调解书申请执行,虽最终未获得实际执行,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藉此及时作出刑事判决既是对杨某本人的惩罚和教育,也是在向社会公众作出警示,要依法诚信诉讼合理正当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