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方)与被告林某(女方)于2001年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一男孩,被告林某一直在家带小孩未上班。20101月原告刘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3月原告辞去工作,并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归。201212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林某辩称:与原告刘某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且小孩一直是被告带大至今,被告也为家庭付出很多。

 

法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且原告即男方刘某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刘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鉴于离婚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被告及其小孩一直生活在原告的父母的房屋内,且小孩一直是由被告抚养至今,原告几乎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且离婚后被告没有住所,鉴于该情况,考虑到被告林某为家庭中付出较多且今后的生活困难,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法院判决给予被告林某即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即判决原告支付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50000元。